公告事件內容 |
主旨:為加強宣導校園數位閱讀活動相關著作權規定一案,請查照。 一.依本局104年4月30日北市教資字第10434361100號函暨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104年5月4日智著字第10416002710號函續辦。 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而掃描、上 傳網路即為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故圖書館將館藏著作以掃描器 掃描存於雲端圖書館,供借閱學生以行動裝置或電腦下載閱讀,已涉及 「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 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 得為之。又如網路平臺提供者明知他人所上載之資料係侵害他人著作權 ,仍協助他人上載或予以放任,業者仍可能與實際上傳資料之行為人,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三.再次提醒貴校辦理數位閱讀活動時,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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