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件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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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助對象
就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家境清寒學生。
申請標準
全家總收入扣除房租或房貸(最多以二萬元計)除以全家人數,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在5,000元以下者認助生活費,5,000元~8,000元者認助學費,超過8,000元者未便認助。
認助金額
生活費認助:高中、高職學生生活費每月3,000元;國中、國小學生生活費每月2,000元。 學費認助:公立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學費每學期5,000。元。私立高中、高職學生學費每學期10,000元。 急難救助:依個案狀況認助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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