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件內容 |
一、申請時間: 108年8月30日(五)至108年9月9日(一),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符合下列條件 2-1 學業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2-2 體育、實習成績皆在六十分以上。 2-3 家境清寒經里長出具證明者。 2-4 須每週任選2天於課後担任助理工作1小時。 3-5 獲獎後需於本學期進行一次學習經驗分享。(上學期有獲獎同學本若要申請請檢附學習分享證明。) 三、申請手續: 3-1 填具RF028申請表(如附表、請至聯合服務中心索取)乙份。 3-2 提出本校前學期之成績單影印本。 3-3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3-4 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3-5 清寒證明 3-6 徵得本校任一教師推薦。 3-7 請學群教師認證簽章,並將申請表於期限內繳回聯合服務中心,完成申請手續。
其他相關內容及申請表自行下載參閱及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