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件內容 |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身體自主權及教導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並彰顯團體認同,培養群性、紀律與團體生活。 三、校服類別: (一)制服:長/短袖襯衫、長褲、西裝外套、毛衣 (二)體育服:長/短袖體育服、長褲。 (三)專業服裝:廚師服、餐服背心及相關配件 四、服裝儀容規定: (一)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須著校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遵守學校規範: 1.辦理開學典禮等重大集會時。 2.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學校認可之其他運動服及運動鞋。 3.為維護實習場域安全及衛生,實習課程時應穿著專業(餐服、廚服)服裝(參閱附件一)。 4.其他特殊活動。 (二)非正式課程期間,學生到校應攜帶可茲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三)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不得打赤膊;另學生得穿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非有必要理由,不得穿著拖(涼)鞋或打赤腳等不合宜之服裝。 (四)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五)學號依規定繡製,學號繡法如附件二。 五、學生如違反服儀規範,學校可依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 教措施。 六、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