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件內容 |
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每學年申請一次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助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助二名,五十一人以上者,獎助三名。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助學金。
二、獎學金、補助金應擇一申請,經審查通過予補助金額 (一)獎學金:國中、國小每人3,000元,高中職每人6,000元。 獎學金 □(1)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需檢附教師推薦表)。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獲前5名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主辦單位: ,競賽名稱: ,競賽組別: ,名次: )
(二)補助金:國中、國小、高中職每人2,000元。 補助金 □(3)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需檢附教師推薦表)。 □(4)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各項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前3名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主辦單位: ,競賽名稱: ,競賽組別:,名次: ) □(5)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檢附證明文件影本(計 件) □前1學期學業成績及品行優良之教師推薦表 □獲獎證明(近1年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之成績證明文件) □獨立研究成果刊載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之證明文件
申請截止日:103.3.31
|